對於憲草與實施憲政之意見(二)

內容來源:卷十七   演講

隸屬章節:演講\中華民國二十九年

 

 

——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四月六日在參政會第五次大會第六次會議講——

要旨
    一、本會六次會議對期成會修正草案及國民大會閉會期間,應否設置議政會一節,討論很熱烈,本案連同發言紀錄併送政府,待國民大會作最後決定。
    二、本人——議長——再作補充說明:
        1.總理五權憲法的創制和權能區分的發明,主要精神在防止歐美各國議會政治之弊,故主張直接民權,使人民有權,政府有能。
        2.依照政權與治權的分別,預算、宣戰、媾和、締約之決定,究竟何處?此一問題,可作保留,要依施行時之實際利弊,詳加研究。

        3.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否設置常設機構如議政會一案,依據 總理遺教五權憲法的精神,似可不必,否則成為一變相的議會,違反權能分開之精義。
    三、我國頒行憲法,必須顧及中國歷史環境和現實情況,憲法要有彈性,要顧及第一二屆行憲的人,樹立良好模範,使憲法能夠實行,能立信於天下。
    四、將來憲法的條文不可太繁密,規定不可太詳細,要將我們幾年來社會習慣和不成文部份,貫注於全部憲法的精神以內,使之初步施行,能切合人民實際的程度,和國家真正的需要。今天大會對於期成會的修正草案,討論得很熱烈,尤其對於國民大會閉會期間應否設置議政會的一點,贊否兩方都發表很多的意見,大會時間有限,現在宣告討論結束,將期成會草案及各人意見紀錄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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送政府,待國民大會來作最後的決定。本席昨對憲草,曾經略陳所見,現在乘此機會,再作補充的說明。
本文
    第一,我們要知道: 總理五權憲法的創制以及權與能分別的發明,其最主要的精神,就是要防止歐美各國議會政治之一切弊病, 總理認為間接民權不是民權的極致,而且要發生很大的流弊,所以他主張我們要行直接民權,要使人民真正有權,能決定政治,政府真正有能,而能夠充分行使治權,來處理政治。因之所有議會形式,都是 總理所反對的。第二,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是注重於政權與治權之分別,就是說預算、宣戰、媾和、締約之決定究竟屬於政權呢?抑屬於治權呢?這個問題,如以 總理的遺教來看,則對於政權部分很明白的規定為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的四權,所以也可以說此外都是治權。這一點我們今天不必作如何斷定,我們祗知道: 總理的主張亦沒有明白規定這些是屬於政權。如果依西洋一般過去憲法來說,關於預算或和戰的決定權當然是屬於議會的,可以解釋為屬於政權,而在五權憲法之內,究應如何規定,這個問題我以為可保留起來,詳細的再來研究,要從實際上來考量其施行時的利弊。第三,國民大會閉會期內政權無人行使的問題,也就是應否設置如議政會一類常設機關的問題,依 總理的主張,別的國家間接民權所行使的部分,在五權憲法內是由治權機關來執行的。所以問題在立法委員是不是完全由國民大會選舉出來,如果是的,則此問題就很簡單,既為國民大會所選出,即應為國民大會所完全信任,從前制定五五憲草時,個人擔任軍政事務,甚為匆忙,也曾約略研究,以為在立法和監察委員未完全由國民大會選出的期間,如果在國民大會閉會期內,有一個常設機關,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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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與政府相聯繫,可以觀察立法權與監察權的行使,似乎亦有此必要。但這不過是個人的見解,而且是一種臨時辦法,不能規定在憲法以內。現在問題的癥結,我看也不難解決,國民大會如遇重要國計,須待商討,本來有召集臨時大會的規定,那麼各位所顧慮因國民大會集會期間相隔太長的一點。實際不是沒有方法解決的,而且我剛纔所說的臨時設置的機關,是為著過渡時期而設置,但並不是主張設一個變相的議會,兼操政權和治權以違反 總理權與能分別的精義,這一個問題,還待從長研究,我不過略述個人之所見以供參考。

    以上是對於今天所討論要點的一些貢獻,至就一般的實施憲政而論,我要對各位以誠懇坦直,知無不言的精神,貢獻幾句重要的話。我以為我們頒行憲法,最要緊的要顧到我們中國的歷史環境和現實情況,尤其我們不能忽略現時一般人民的程度,總要使憲法規定有彈性,第一步使基礎確實鞏固,使第一二屆行憲的人,樹立起良好的模範,共同一致向真正民權的大道前進,我說這一句話,是完全借鑑於民國成立三十年來的教訓,亦即西洋各國歷史的教訓。我曾說:憲法初頒布時期,是最關緊要的時期,現在我們環境如斯,如果頒佈了憲法而行不通,於國家是很危險的。西洋各國憲政的演進,都有他二三百年的歷史,我們現在要忠實估計我們目前革命的現實環境,我們所要的憲法是要一部能求得中國自由平等的憲法,而我們現在還是不平等不自由的國家, 總理所說中國是處在次殖民地的地位,這需要我們腳踏實地發揮全國的力量力求擺脫,因之我們對於憲法有所主張,切不可被人譏笑輕侮以為不切實際,如果表面上很完美很講究而在實際上行不通,就祗有被人看輕,本人平時在軍隊在政治,無不時刻以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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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戒,我們現在要注重實行,使人知道我們是不務表面,纔能使這個憲法的價值使外人皆知我們真是對國家民族負責的。因之制憲一事,不但要注重過去的歷史與教訓,針對現在的環境,還要注意到十年二十年以內我們國家的任務和實際情況,要使條條能實行,能行之順利而於國計民生實在有俾益。我們不怕憲法不頒佈,只怕不能實行,如果頒佈了,施行的結果,行不通,又要毀棄的話,那我們大家就要成為歷史上的罪人。各位大家都知道中國立國的精神在於信,我們要信於自己,信於人民,信於國家,換一句話說,就是要自己信得過的,要確信於國家與人民真正有益的,纔能贊成通過,而且決定了就要完全做到,不能有一毫失信,我們在制定憲法時,要信任這個憲法一定能使大家永遠信守不渝,我們要信任將來的政府,也要信任人民和人民的代表,造成政治上切實負責的良好軌範,這是政治家最重要的態度,我們要確信頒憲後十年二十年內是重要關鍵,如果初步行得通,而沒有一些挫折,以後是一步步可以求得改進的。民元的臨時約法並不是不好,也不是不完美,但袁世凱未到三年即斷送民國,這就是一方面我們不能鄭重我們的選舉,以致付託不得人,一方面我們沒有顧到中國固有的德性和精神,以為法是法,人是人,儘管對所選的人沒有把握,總可以有法管制他,以至後來終於使國家受莫大的損失,人民受無限的痛苦。不知道一個國家在開國之始,尤其要立信,對於政府既選他了,就要完全信任,使他真正有能,如不信他,就不要選他, 總理所以要規定四種直接民權,就是一方面要使政府充分能行使職權,一方面將選舉罷免之權操縱於國民手裏。曾記得當時本黨中間有人主張姑且選袁世凱,我們不妨在國會裏監視他,管制他, 總理當時就直指此說為要不得。我檢討民國成立以來軍閥毀法禍國的歷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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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更新於 2014-08-28